2012-12-24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大 中 小】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
2.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
3.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
4. ****年**月第 *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
5. 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附表1、2、3)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
(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 |
| 申请管理等级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海关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注册类型 (生产/外贸)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间 |
| |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
| 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
| |
固定资产/净资产 |
| 上年办理出口退(免)税额 |
| |
专职退(免)税办税员姓名及电话 |
| 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及比重 |
| |
两年内受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
| 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及比重 |
| |
两年内有无逃税、骗税、虚开行为 |
| 上年出口延期申报条数及比重 |
| |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
| 上年退(免)税审核通过率 |
| |
单证备案是否规范 |
| 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文号) |
| |
企业档案管理是否健全 |
| 是否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退税业务的企业 |
| |
是否有欠税情况 |
| 两年内有无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况 |
| |
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目前是否有未结案或未改正情况 |
| 两年内被海关处罚的具体情况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
| |||
企业声明 | 以上内容是根据实际情况填列的,我声明填写真实、准确。
企业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国税局 意见 | 经审核,建议评定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 级。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国税局 意见 |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确认,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 级,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措施。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省、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2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
: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确认,你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 级,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措施。
特此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表
(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
填表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 |
| 申请管理等级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海关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注册类型 (生产/外贸)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间 |
| |||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
| 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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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内容 | 是/否 | |||||
1.两年内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改正的; |
| |||||
2.两年内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 |
| |||||
3.两年内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
| |||||
4.两年内欠缴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或担保义务的; |
| |||||
5.两年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
| |||||
6.两年内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 |
| |||||
7.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归档资料不能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
| |||||
8.其他 |
| |||||
说明 |
| |||||
市国税局 意见 | 经审核,建议认定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D 级。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国税局 意见 |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确认,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D级,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措施。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省、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4 年 月第 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归档编号:
序号 | 单证资料原件或 “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份数 | 单证资料名称 | 备 注 | 页码 |
1 |
| 税收收入退还书 |
|
|
2 |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汇总、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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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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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
|
|
5 |
|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消费税缴款书) |
|
|
6 |
| 出口发票 |
|
|
7 |
| 收汇通知书 |
|
|
8 |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
|
9 |
| 代理出口合同 |
|
|
10 |
| 外贸出口合同 |
|
|
11 |
| 国内采购合同 |
|
|
12 |
| 国内采购付款凭证 |
|
|
13 |
| 国际、国内运输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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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海运(航空)货物出口托运单(装箱单) |
|
|
15 |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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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归档(盖章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管理部门一份、出口企业一份。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装订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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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
主表编号:
出口企业名称 |
|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出口企业办公地址 |
| |||||||||||
出口方式:□自营出口 □委托出口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1.出口基本情况 |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 ||||||||||||
报关单号 |
| 外商名称 |
| 报关单位 |
| |||||||||
出口日期 |
| 出口合同号 |
| 运输单位 |
| |||||||||
出口口岸 |
| 出口合同签订人 |
| 运输方式 |
| |||||||||
出口国别 |
|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 中间人姓名 |
| 价格成交方式 |
| ||||||||
出口商品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
| 提单、运单号码 |
| |||||||||
出口商品代码 |
| 电话(手机) |
| 运费币别及金额 |
| |||||||||
出口数量/单位 |
|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 保险公司名称 |
| ||||||||||
出口币别及金额 |
|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
| 保险合同号 |
| |||||||||
出口商品发货单位 |
| 保险币别及金额 |
| |||||||||||
□是 □否 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 ||||||||||||||
4.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 ||||||||||||||
外汇核销单号码 |
| 收汇日期 |
| 结汇水单号码 |
| |||||||||
收汇币别及金额 |
| 收款银行 |
| 付款人(或单位) |
| |||||||||
结汇方式 |
| 收款账户 |
| 付款银行全称 |
| |||||||||
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情况 (税务机关检查时) 填写附表1。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情况(税务机关检查时)填写附表2、附表3, | ||||||||||||||
6、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与外商是关联企业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 ||||||||||||||
7、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寻找国内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否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 ||||||||||||||
8、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填写如下: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 ||||||||||||||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
签字 | 电话(手机) | 签字 | 电话(手机) | |||||||||||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
|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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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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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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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公章)
备注: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结汇水单;⑤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分类归入《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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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 目 | 内 容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 |
| |
供货企业 | 供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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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
供货企业地址 |
| |
购销合同号 |
| |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 开具日期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付款及收款 人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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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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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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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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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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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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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接收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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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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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入库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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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报关单号为 的出口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出口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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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 目 | 内 容 | |||||
购销合同情况 | 购销合同号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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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总额 |
| |||||
采购供货方情况 |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址及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 |
| |||||
电话(手机) |
|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
|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 发票代码号码 | 开票日期 | 商品名称 | 数量/单位 | 进项税额 | 价税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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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 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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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 编号:(同主表)
项 目 | 内 容 | |
受托企业加工情况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号 |
| |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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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 原材料名称 |
|
原材料数量 |
| |
原材料单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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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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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进项发票 | 发票代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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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日期 |
| |
商品名称 |
| |
数量/单位 |
| |
计税金额及税额 |
| |
加工费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 已付货款及税款 |
|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
| |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
| |
付款日期 |
| |
付款记账科目 |
| |
收款人(或单位)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 |
收款人银行账号 |
| |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
| |
收款人银行卡号 |
| |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
| |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 运输单位 |
|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运费发票号 |
| |
运费 |
| |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
| |
运输方式 |
| |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
| |
运输商品名称 |
| |
运输商品数量 |
| |
运输商品重量 |
| |
运输商品体积 |
| |
发货单位 |
| |
发货地址 |
| |
发货时间 |
| |
发货人姓名 |
| |
发货人电话 (手机) |
| |
运达地址 |
| |
商品接收签字人 |
| |
接收人所属单位 |
| |
本公司入库单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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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含包装)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是指省、市国家税务局在对出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定不同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核定实行评定和认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市国家税务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定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条件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3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三)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
(四)企业有专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人员,出口退(免)税申报、核算准确,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二)至(五)款的出口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B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符合第七条第(一)款2至4项的出口企业。
第八条 下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应认定为C级: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两年的出口企业;
(二)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不符合A级、B级评定条件且未被认定为D级的出口企业。
第九条 出口企业评定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认定为D级: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改正的;
(二)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欠缴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资料不能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程序
第十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评定,由市国税局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确认。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按下列程序评定:
(一)出口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A级或B级管理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见附件1);
2.上年度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能够完整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规模、缴纳税款、出口退(免)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3.企业资产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经市国税局初审后,报省国税局确认;
(三)省国税局确认后,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制作A级、B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省、市国税局在等级评定时,应采取数据分析、查账核实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风险评估。要征询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参照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C级的,市国税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同时将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D级的,市国税局按照条件依下列程序认定:
(一)约谈出口企业;
(二)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见附件3),报省国税局核准确认,市国税局制作《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根据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不同等级,在受理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在审核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第十八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市国税局对已通过系统审核的部分抽取不少于20%的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九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C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实施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并填报《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与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一并申报。年终按《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装订封存。
(二)在审核时,先进行纸质凭证人工审核,然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退税。
第二十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除按C级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外,市国税局对其要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二)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对企业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疑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税局对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根据复函处理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的分析、检查和警示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市国税局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D级出口企业日常退(免)检查和预警评估,省国税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 A级、B级的出口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可视情况予以降级。
(一)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能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五)未按期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未按期申报、未申报或申报错误两次以上,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降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由市国税局提出意见,经省国税局确认后,企业新的管理等级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市国税局应建立出口企业等级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的记录,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对其客观评级的,应将其管理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管理等级核定后,发现出口企业有隐瞒出口业务真实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核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管理等级核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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