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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2012-12-25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

  一、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程序(环节)

  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商品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受理报验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等四个工作程序。

  (一) 受理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

  1、 受理报验范围:

  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1)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 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机电商品。

  (3) 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 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5) 《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 受理出口机电商品报验的基本条件

  (1) 报验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商品的报验单位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外贸易关系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 出口机电商品报道的时间与地点

  报验时间:

  出口机电商品的时间是关系到报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出口机电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报验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报验地点: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出证手续;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须经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商品出口查验换证或办理通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验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申请单,做到受检对象、检验依据以及对检验签证的要求明确具体;报验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规定提交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手续

  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出境货物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合同附件、生产企业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结果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正本。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审查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和提供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对首批出口报验单位,还须审查其主管部门的批件,了解其是否具备报验人的条件,报验人按规定交纳检验鉴定费。

  (二)出口机电商品检验中的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商品接受报验后,抽样检查则是检验工作的首要环节,关系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是出证质量的关键因素。

  出口机电商品采用符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论的随机抽样方法。

  1、 随机抽样:

  所谓随机抽样,是不带主观框架,在每次抽取样品时,使待检查批中的每一个单位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的大小都相等的抽样方法。

  最常用的随机抽样,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等。

  2、抽样程序

  (1)检验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单》后,首先要研究抽样商品的类型和质量特征以及商品堆放条件,同时查明合同有关资料对抽样检验的要求,并在搞清抽样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抽样方法和抽样量。

  (2)按抽样商品特性,准备好抽样工具和盛装样容器以及计算工具等。

  (3)检验人员到现场抽样时,首先要查看商品标记和号码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完全一样,防止批次发生混乱。

  (4)检查商品的外观,如有受潮受损,外观质量低劣,参差不齐,混入夹杂物等情况时,应有货主重新整理后才能抽样。

  (5)抽样过程中要详细做好纪录,如对货物堆存情况、外观状况、运输标记、包装情况、包件号码、开件数量、标记封识、抽样的天气情况等都应详细记载,以供发生问题时参考。

  (三)出口机电商品的检验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检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品质检验:

  商品品质又称商品质量,它是用来评价商品优劣程度的多种有用属性的综合,是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机电商品质量一般包括:

  (1)内在质量

  机电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机电商品的主要性能,成分及含量,包括材质(及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工艺特性等)和工艺质量(铸造、轧制、加工、装配、焊接等各种工艺质量)。

  (2)外观质量

  机电商品的外观质量是指机电商品的触感,表面处理质量,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的限制等。

  品质检验是对机电商品进行检验的主要内容之一。检验人员根据外贸合同、检测等的规定,采用各种检验手段和测试仪器,对机电商品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等。确定机电商品品质的优劣,凭以判断机电商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出口机电商品的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是对出口机电商品进行检验鉴定评定的根据,是检验鉴定出口机电商品的前提条件和准则;是衡量出口机电商品是否符合合同、契约规定的标准。出口机电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是:

  1、强制性检验标准

  (1)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2)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中的规定。

  2、合同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

  出口机电商品依据外贸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对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

  安全等进行抽样、检验。

  3、其他规定

  (1)新的机电出口商品还没有统一规定,参照同类机电商品或按照通用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

  (2)除合同、信用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对有明显影响出口机电商品品质和正常使用的,或有碍安全和影响健康环保的,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五)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式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式有:自验、共验、组织检验。

  1、自验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环保等的检验鉴定申请后,自行派出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检验形式就是自验。

  2、共验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商定,由双方名派检验人员共同检验,最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单。

  3、组织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机电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生产企业认可检验员商定,由认可检验员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单。

  (六)出口机电商品签证

  出口机电商品经过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检验证、单和其他证明书是对外贸易有 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通关验放货物、征收关税的必要证明文件。检验证、单具有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1、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和作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及有关国际条约约定,对 出口机电商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常用证书种类有:

  (1)品质证书

  品质证书是证明商品品质、规格等级的证明文件,是交接货物、结汇、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的“分析”、“规格”等检验证书,也属品质检验证书范畴。

  (2)重量或数量证书

  重量、数量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出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价值证书

  价值证书是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的证书,是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依据。

  2、出口机电商品单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1)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是出口机电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以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查验换证用。

  (2)不合格通知单

  不合格通知单是出口机电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时对内签发。签发此单证后出口机电商品不能放行出口。

  (3)委托检验结果单

  委托检验结果单是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有关单证对商品委托申请后,进行检验后对内签发,供申请人了解委托样品情况用。

  二、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批次管理

  1、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2、 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检验检疫出具的单证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局查验。

  (二)复验

  1、 同一批产品经检验检疫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检验检疫局(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局或上级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复验。

  三、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需要委托其它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的商品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好委托检验手续。

  (二)无检验规程或抽样方法的商品,可参照类似商品或根据GB2828逐批检查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由工、贸、检三方共同商定抽样方案。

  (三)检验有效期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机电仪商品,其检验有效期按各类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规程行,未明确规定的,一般按一年掌握。

  (四)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审单无误后,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货物,要检查核对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唛头、检验批号、电压/频率、包装、数量等内容。

  经查验不合格的,应退回报验人或生产单位整修处理后,重新报验。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一般应采取抽样方法开箱查验,视情况必要时重新检验。

  四、出口机电仪商品注意事项

  (一)电力电缆检验方法

  我国出口的电力电缆大都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主要有IEC55-1

  (1978)~IEC55-5(1981);IEC141-1(1976)~IEC141-4(1980);IEC228(1978);IEC287(1969);IEC502(1983);IEC540(1976)以及英国BS标准和联邦德国DIN标准等。这些标准分别列出了电性能和机械物理性能的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

  (二)电动工具订购注意事项

  1、 除应在合同中列明需订购的电动工具的型号、规格、电压、频率、功率、数量等,还需注明供货的时间。当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如中性包装、定牌、产地证、质量证书等,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2、 电动工具是国家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之一,因此,订购方必须 收购或代理出口有证产品。

  (三)摩托车包装、储运及订购注意事项

  摩托车一般采用坚固的木箱或铁皮箱包装,每箱装1~2辆。包装时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雨措施,并使之适于各种长途运输。各零部件应固定牢靠,对于整体包装有困难的部件应分若干小部件分别包装。随车应附有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和装箱清单。每个包装箱外应刷上唛头和标记等。运输中应防止倒置和粗暴搬运,选择适当的场所存放,避免与易燃品和化学腐蚀品混放。

  (四)金属切削机床类生产及订购注意事项

  金属切削机床已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订货时除明确通用要求外,对公、英制,电源电压和周波以及随机附件、机床的颜色须有明确规定。(金属切削机床主要有: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磨床、镗床、齿轮加工机床、木工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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