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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人员自由流动和移民法》摘要

2010-12-1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

  卢森堡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人员自由流动和移民法》(以下简称“移民法”),10月1日生效。该法共12章162条,对外国人、欧盟国家公民、第三国公民、劳工在卢森堡的入境、居留和就业作出了规定。为便于拟赴卢森堡或旅居卢森堡的中国公民了解该法规,特将该法中部分与第三国(非欧盟国家)侨民及欧盟公民家庭成员有关条款综述如下,供参考。

  一、移民法对第三国侨民简化了居留手续,将原来的工作许可证和自由职业者经营许可证制度与居留许可制度合并,即申请人只须申请工作或经营许可,一旦获得批准即自然获得在卢的居留权,无需分别申请。

  二、移民法对第三国侨民在卢居留超过3个月者规定了7种类型的居留:1、雇工居留;2、自由职业者经营居留;3、体育运动员居留;4、学生、学徒、实习生和志愿者居留;5、研究人员居留;6、第三国侨民的家庭成员居留;7、因私人原因的居留(主要包括投资、离异的家属居留、家庭团聚条件不充分的申请者和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三、移民法规定欧盟公民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在卢森堡登记的同居伴侣、公民及其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的21岁以下或由他们承担抚养责任的子女和由公民或其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承担抚养责任的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居留分三种类型:3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和5年以上。

  获卢3个月以上居留权的欧盟公民家庭成员,每年连续离境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即丧失其居留权。在怀孕、治疗疾病、学习或职业培训、工作调动和服兵役等特殊情况下,此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除学生家属外,获卢居留权者,均有权在卢就业。欧盟公民家庭成员在卢连续合法居住5年以上,可获得卢永久居留权。获卢永久居留权者如连续离境超过2年,将丧失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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