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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税制

2012-12-21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

  巴西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劳务税、金融交易税、不动产税、农村土地税、不动产转让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一)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总部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居民法人,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巴西境内经营的各类法人;海外公司设在巴西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应当取得的所得由合伙企业预缴;非正式合作企业。

  按照巴西法律成立且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内法人;按照国外法律设立且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外法人。

  (2)征税对象、税率

  从1996年1月1日起,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取得的所有所得,包括从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不仅指纳税人本身直接取得的境外收入,还包括其海外子公司所赚取利润的相应部分(不论是否汇回国内)。

  巴西公司税实行15%的统一税率。此外,居民法人还需要就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40000雷亚尔(约合110000美元)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附加税。

  此外,还对公司按9%税率征收社会税。其税基为经适当调整的公司所得税前利润。该税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资本利得同普通所得征税;股息分配不征预提税。

  从事金融市场交易实现的固定利率的利息收入和非固定收益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交易实现的利得,应按15%-22.5%的税率征预提税,但在最终纳入应税所得计征公司所得税时,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免。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①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营业收入净额:

  营业收入净额 = 总营业收入 - 退货 - 无条件折扣 - 销售税

  第二步计算毛利:

  毛利 = 营业净收入 – 成本

  第三步计算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 = 毛利 ± 财产损益 – 营业支出

  第四步计算净利润:

  净利润 = 营业利润 ±非经常性业务损益+从联营公司分得的利润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净利润 ± 税收调整 – 亏损弥补

  ②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折旧率为:机器、设备,10%;机动车,20%;建筑物,4%。两班倒和三班倒的公司,可以分别按正常折旧率的50%和100%加速折旧。

  自然资源可以按折耗年限进行折耗扣除。采矿业享有某些特殊优惠。

  ③亏损处理。在计征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时,允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即净营业亏损只能由净营业利润弥补;累积亏损可以由净利润弥补,但是不能超过净利润的30%,不足弥补部分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

  ④坏账损失。依据逾期的数额、时间和行政上或者法律上的裁决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所形成的坏账损失不能扣除。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巴西居民和非居民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长期护照的外国人、持有临时护照(有效期不超过2年)但是在巴西签有就业合同的外国人,自其进入巴西境内之日起作为巴西居民纳税;持有临时护照,在12个月内在巴西停留超过183天的,自第184天起作为巴西居民纳税。

  (2)征税对象、税率

  巴西居民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巴西居民只就其来源于巴西境内的所得纳税。所得来源按照所得的支付者所在地判定,而不论其在何地工作。

  ①就业所得。所有直接或间接与工作有关的收入,包括工薪、奖金、各种津贴、会费以及由公司提供的轿车等,都应当计算所得纳税。

  ②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原则上计入应纳税所得纳税。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些交易可以免税或者适用单独的低税率在源泉扣缴。

  ③非应税所得。下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由雇主免费或者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伙食费、交通费和特定工作服;

  ——在外地工作所提供的每日食宿津贴;

  ——在法定数额以内的工作赔偿;

  ——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私人社会保障项目的款项;

  ——因雇主要求而搬迁的安置费补偿。

  ④税率。不论是单身纳税人,已婚纳税人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2007年实现的所得都适用如下税率表:

  2007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不超过15764雷亚尔的部分

超过1576431500雷亚尔的部分

超过31500雷亚尔的部分

0

15

27.5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源泉扣缴,最终纳税义务在年度申报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①扣除项目。经营支出不能扣除,但下列非经营支出基本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中抵扣:

  ——赡养费支出和养老金缴款;

  ——医疗费用和参加认可的巴西医疗保险计划的支出;

  ——每年每个学生不超过2480.66雷亚尔(约1138美元)的教育支出;

  ——社会保障缴款;

  ——在规定限额内参加巴西私人养老基金的缴款;

  ——纳税人年满65岁以后年所得最多不超过15765.28雷亚尔的养老金和退伍金。

  ——纳税人承担的与收入有关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②个人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2006年可以按照每个赡养人1516.32雷亚尔(约695美元)的标准扣除;2007年的扣除标准提高到1584.60雷亚尔(约727美元)。

  3.其他主要税种

  (1)工业产品税(IPI)

  联邦政府对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一种增值税,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物所承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工业产品税的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和为销售而进口国外产品的进口商。工业产品是指工业加工品。税率因产品而异,在0与300%之间(一般在10%至15%之间),且经常被调整。一般地,生活必需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

  (2)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ICMS)

  州政府对商品流通和州际运输、通信服务征收的一种增值税。该税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市特别基金,由各市政府分享。

  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实行“生产型”税额抵扣法,即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物等所承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此外,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税率在联邦议会限定的范围内由各州确定,在7%至25%之间,一般为18%,州际运输为12%,但是某些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奢侈品(如武器、弹药、卷烟、雪茄、烟草、香水、化妆品、装饰品、酒精饮料、进口小汽车、排气量45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 皮货等)则适用25%的高税率。

  (3)劳务税

  由市政府征收。根据巴西宪法规定,除了某些属于州税征收范围的劳务(如州际运输、通讯服务等)以外,市政府有权对其他任何劳务征税。对于兼有商品销售的劳务提供(如维修店、旅馆、饭店等)也征劳务税,但是提供委托加工劳务,则需视委托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用途而定。建筑业,除了自建的以外,一般都要缴纳劳务税;租赁公司以提供融资租赁为目的的商品进口,视同应税劳务征收劳务税。但是超出市范围的运输、通讯服务,大多数金融服务,不征收劳务说。

  劳务税按照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税率在2%至5%之间, 不同劳务,税率不同,各市适用税率也不相同。

  (4)金融交易税(IOF)和金融交易临时税(CPMF)

  对信贷、保险、外汇交易、证券交易和作为金融资产的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税,纳税人为借款人、承保人和外汇、证券、黄金购买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机构有义务扣缴税款。金融交易税税率因不同交易而不等,且变动频繁。

  适用零税率的交易包括:提取存款;符合条件的出口信贷;某些条件下的股票转让以及与专用于现金贷款的购汇有关的汇兑业务等。

  此外,对从银行账户取款还按取款额的0.38%征收金融交易临时税,税款按周从银行账户预提征收,允许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前扣除。

  (5)社会保障税

  雇主和雇员都应按雇员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但是月征税上限为318.37雷亚尔(约175美元,2007年4月)。

  雇员按7.65%至11%的税率计税,由雇主代扣代缴;

  雇主的税率:公司为15%至22.5%;家庭企业为12%;自营职业者为20%。

  此外,巴西还对企业征收联邦社会援助缴款(COFINS)和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PIS),其性质属于一种“社会税”,分别对企业按收入的7.6%和 1.65%的税率征收,而且允许实行一种新的抵免制度,以确保税款只在最终交易环节被征收。但某些纳税人(如金融机构、电信公司、合作社和选择使用“推定利润”计征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的公司)则按原来的规定计征这两种税款,即分别按原税率3%和0.65%征收,但不实行新的抵免制度。

  货物和劳务的进口也需要对进口的企业或个人征收COGINS和PIS,税率一样分别为7.6%和1.65%,税款可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6)市不动产税

  由市政府对城市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税率因市而异,如联邦专区的征收税率在0.3%至3%之间。

  (7)农村土地税

  属联邦税。不属于城市范围的农村土地,每年应当按照裸地价值计征农村土地税,纳税人为土地的所有者或持有者。计税时根据土地面积及其使用比率的不同,税率为0.03%至20%不等。

  (8)不动产转让税

  市政府对不动产转让征收。税率各地不一,如里约热内卢市税率为2%;而圣保罗市则根据财产价值的不同征税,税率在2%至6%之间。

  (9)遗产和赠与税

  州及联邦专区有权征收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金融证券和债权的纳税地点为赠与人所在地或者凭证出具地。联邦议会规定的最高税率为8%(联邦专区的实际税率为4%)。

  (10)经济管辖权缴款(CIDE)

  其性质属于一种汇出税,对非居民因转让技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服务费收入,由境内公司纳税人支付汇出时按10%的税率由支付企业缴纳。它不作为对非居民的收益征收的税款。

  (二)主要税收优惠

  巴西规定下列单位免征公司税:年总收入未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体企业和公司;所有收入都按照设立宗旨使用的境内教育机构和社会援助机构;除了按照最高不超过 12%的年利率对出资者支付利息以外,不进行股息分配,也不因免税而从中谋利的合作社;投资公司和共同基金;某些由联邦或者州政府持股的公用公司。

  此外,巴西还广泛运用税收优惠措施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优惠措施涉及出口鼓励、部门优惠和地区优惠。其中,地区优惠最为详尽且颇具成效。

  所得税减免优惠通常仅限于企业自身的净利润,即剔除财务净收益、对其他公司入股投资的收益和非经营收益后的所得税前利润。

  1.投资基金优惠

  根据1974年12月12日的1376/74号法令,巴西政府设立了东北投资基金和亚马逊投资基金。这些基金的来源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应纳税款,即企业可以按规定比例,把应纳税款的一部分转为专项投资基金,存入专业银行,并由专门机构管理。其最终投资方向是用于购买相关地区或者部门的企业所发行的证券。

  公司进行基金的专项存款后,可以取得相应的证券,作为相关基金投资的权益凭证。但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自这种基金投资的利润不能作为股息汇出。

  公司可以进行基金投资的比例为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一定百分比。根据9532/97号法令,该比例为:在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为30%;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20%;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为10%;2014年 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该项优惠。另根据1999年“RIR”第602条的规定,放宽了上述上述比例的限制,即分别提高到24%和16%。

  类似的基金还有圣埃斯皮里图州恢复基金。公司允许投资该基金占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比例为:从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5%;从2004 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17%;从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9%;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述优惠。

  2.出口加工区优惠

  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其利润可以根据与政府签订的经营协议中的规定纳税,或者根据此后规定的更优惠的制度纳税。

  在出口加工区内经营的公司,除了不受进口、外汇和技术方面的管制以外,还免征进口税,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金融交易税,社会保障税和海运附加费。

  3.鼓励出口

  ⑴出口公司或者经审批承诺出口的公司进口的资本品,计划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机器、设备、工业器具与研究设施以及组件、附件、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等,免征进口税。

  ⑵巴西制造商的出口收入可以不计入具有社会保障税性质的“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 (PIS)和“联邦社会援助缴款”(COFINS)税基。

  ⑶出口产品免征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且其已纳进项税额可以抵免。

  ⑷出口产品免征工业产品税,且其已纳进项税额可以抵免。

  ⑸与出口有关的金融业务免征金融交易税。

  4.产业优惠

  2005年11196号法令对软件、出口、研发等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⑴为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如下优惠:进口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新资本性资产和劳务暂免征收联邦社会援助缴款(COFINS)和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PIS);国内提供上述资本性资产和劳务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可以暂缓征收COFINS和PIS3至4年,之后改为适用零税率供应;对进口巴西国内不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的,可以暂缓征收工业产品税(IPI)3至4年,之后免税。

  ⑵为鼓励出口公司购置资本性资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如下优惠:进口新机器、设备和列名器械,可以申请暂免征收COFINS和PIS;国内供应上述资产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暂免征收COFINS和PIS2至6年,之后改为适用零税率。所谓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出口额占其营业额的80%以上的企业。

  ⑶为鼓励研究开发,对研发投资予以下列优惠:

  ·研发支出可以全额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和摊销。

  ·用于研发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减征50%的工业产品税(IPI)。对根据在巴西工业产权局注册的协议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和特种服务费的预提税,2006年至2008年可以抵免20%,2009年至2013年可以抵免10%。企业要取得抵免优惠,其投资于当地的研发费用必须达到抵免额的两倍以上(北部和东北部某些地区的企业,可以降至1.5倍)。

  ·对于与商标、专利、经注册的植物新品种等的注册和维护有关的费用的汇出免征预提税。

  ·按报酬的40%-60%标准支付给研发项目符合条件的最主要研究人员的津贴免税。

  ·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允许按研发支出的60%扣减应税利润。根据公司雇佣的研究人员的数量,上述比例还可以提高到80%。

  5.区域优惠

  政府采用了多项优惠措施以促进东北地区和亚马逊地区等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的区域优惠措施包括:

  ⑴在2013年以前,巴西境内任何地区的公司企业,都可以通过东北地区投资基金和亚马逊地区投资基金,将其应纳公司税的一定比例用于投资,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见前述投资基金优惠)。

  ⑵在2013年以前,在东北部地区内经营的工业、农业和建筑业企业,可以按下列比例将其应纳所得税和50%的自有资金存入东北银行,以投资于该地区: 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年度,30%;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年度,20%;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年度,10%。

  ⑶与⑵类似的优惠也适用于在亚马逊地区经营的企业。

  ⑷从 1998年1月1日起,经东北发展局或者亚马逊发展局批准的在该区内进行项目投资、更新、扩产或者多样化发展的企业,可以按照下列比例享受所得税减免:从 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75%; 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50%;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5%。

  ⑸在2013年以前,设立在圣埃斯皮里图州的企业,可以通过圣埃斯皮里图州经济恢复基金,将其应纳公司税的一定比例用于投资,以促进其经济发展(见前述投资基金优惠)。

  ⑹在指定地区(如北部、东北部地区)设立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①进口符合条件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进口原材料,减征关税90%。

  ②购买符合条件的机器设备,免征商品流通税。

  ③购买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减征商品流通税45%。

  ④免征与进口商品支付有关的金融交易税。

  此外,2005年11195号法令还规定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其购置的机器设备允许在取得当年全额税前扣除。而且,对于某些(2013年以前)经批准的项目,可以减征75%的公司所得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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