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3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所得税的漏洞。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来源:新华网 )
热门资讯排行
时间:2016-1-6
热门展会标签
展会咨询:0592-5186963;13515961151 传 真:0592-5186983 邮 箱:jerry@drxexpo.com
厦门东如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13-2023 闽ICP备13005174号-1
闽公安网备 35020302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