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1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大 中 小】
财政部2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融资融券等业务适用的会计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费用。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费用等问题的会计标准进行说明。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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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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